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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9-10-30 16:18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    点击率: 4851次





     晋中学院文件



院资字[2018]6


关于印发《晋中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的通知

各教学学院、各部门:

《晋中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20181229日第36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《晋中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晋中学院

20181229

晋中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,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,根据山西省财政厅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》(晋财资【201744号)、《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》(晋财资【201812号)等文件和《晋中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校拥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处置,必须按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。处置方式有无偿调拨、出售、出让、转让、置换、报废、报损(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)、对外捐赠等。

(一)无偿调拨,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、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。包括:资产在本校内各单位(部门)之间的调拨和因撤销、合并、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。

(二)出售、出让、转让,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、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。

(三)置换,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、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。

(四)报废,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,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。

(五)报损,是指资产发生货币性资金损失、呆坏账损失、对外投资损失、非正常损失等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。

(六)对外捐赠,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,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、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。

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

(一)报废范围及参考年限

1. 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;

2. 因固定资产陈旧,技术性能低,无利用改造价值的;

3. 因事故或意外灾害,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;

4. 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,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;

5. 因计量检验不合格,强制报废的;

6. 因安全、环境污染、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;

7. 符合国家、省、学校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;

8. 计算机类设备6年以上;仪器仪表等电子类设备8年以上;家具长期使用最低10年以上;机械类设备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分类标准执行。

(二)报损范围

盘亏、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。

(三)无偿调拨范围

因单位(部门)分立、撤销、合并、改制、隶属关系改变、资产闲置等原因发生产权改变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。

(四)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

(一)报废资产的处置程序

1. 申请审核:每年3月各单位(部门)资产管理员统计拟报废的资产,核实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名称、出厂编号、价值等相关信息,准确填写《晋中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》,组织3人(含3人)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的资产进行初步鉴定,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;每年4月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核实拟报废的资产,上报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后,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。

2. 鉴定: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委员会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、计划财务处、审计处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鉴定,特殊专业性仪器设备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审核鉴定,填写《晋中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》。

3. 公示: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拟报废资产和鉴定意见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。公示期间,有单位(部门)或人员提出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具有历史文物价值、教学展示价值、具有教学实践价值、大学生科技活动价值、捐赠价值等,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,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同意后,在报废审批、备案手续结束后,按需处置。

4. 审批:公示结束后,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,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,形成处置文件。处置土地、房屋、机动车、货币性资产损失等资产,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后,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;处置土地、房屋、机动车,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固定资产,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;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晋财资【201744号)文件规定程序办理,处置结果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。

(二)报损资产的处置程序

1. 申报:使用单位(部门)处置盘亏、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,资产管理员在每年3月统计拟报废资产时要一并申报,准确填写《晋中学院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单》,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、单位(部门)责任认定鉴定结果和处理决定、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等资料。

2. 处理:国有资产管理处统计汇总核实拟报损的资产,上报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后,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,无异议后,与报废资产一并形成处置文件,土地、车辆、货币性资产等固定资产,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后,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;其他的固定资产,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,山西省财政厅备案。

(三)无偿调拨、出售、出让、转让、置换、对外捐赠资产处置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 报废资产的回收

经过审批的报废固定资产,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管理,各单位(部门)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报废清单交回,交回的资产要保持完整性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、挪用、外借和擅自处理。

第七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

经审批、备案确认报废的资产处置,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充分发挥资产效益,实现最大收益。

(一)校内留用

在公示期间,有单位(部门)或人员提出有历史文物价值、教学展示价值、教学实践价值、大学生科技活动价值的报废资产,申请单位(部门)或人员填写《晋中学院报废资产留用表》,经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,校内留用。留用的资产不再进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,但使用单位(部门)要严格管理,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使用情况,使用完毕后,要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
(二)对外捐赠

对无法满足学校教学、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、办公家具等资产,可用于扶贫、慈善、捐资助教等公益活动的报废资产,经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,对外捐赠,由具体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。

(三)拍卖

对调拨、捐赠后的其他报废资产,学校将聘请评估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评估,按照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16年版)的通知》,委托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机构公开拍卖。

(四)不可利用物资

对损坏程度较大,无再利用价值的办公家具、学生桌椅等不能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报废资产,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报请学校同意后,在审计处、计划财务处的监督下处置。

(五)土地、房屋、车辆等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八条 报废资产的账务处理

经过山西省教育厅、财政厅审批或山西省教育厅备案的报废资产,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要对资产账目、资金账目及时核销,确保账账相符,账实相符。同时,拍卖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,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晋财资【201812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。

附件1:关于《晋中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.doc